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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

来源:江苏中睿联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7-13 10:00:32  点击量: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  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  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  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  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法 26  细则 44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  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  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  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细则 45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  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  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  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  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  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法 75  细则 95及 96  细则 99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  纳的,根 据 情 况 作 出 申 请 视 为 撤 回 或 者 请 求 视 为 未 提 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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