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Items

服务项目

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性服务,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发展!
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总称,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商标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活动。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三个要件: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例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商标局为被告。
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与专利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各种诉讼的总称。专利诉讼有狭义和广义理解的区分,狭义的专利诉讼指专利权被授予后,涉及有关以专利权为标的的诉讼活动;广义的专利诉讼还可以包括在专利申请阶段涉及的申请权归属的诉讼、申请专利的技术因许可实施而引起的诉讼、发明人身份确定的诉讼、专利申请在审批阶段所发生的是否能授予专利权的诉讼以及专利权被授予前所发生的涉及专利申请人以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诉讼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无效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对形式审查阶段驳回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②对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②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③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作为原告,均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专利权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无效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版权所有:江苏中睿联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常州云计算    苏ICP备17035693号